第三十七条

有效

旗(市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坚持疏堵结合,以秸秆综合利用为主,因地制宜推进秸秆肥料化、原料化、饲料化、基料化、能源化等综合利用措施;建立全覆盖监管体系,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密切监测秸秆焚烧情况,加强管控,强化秸秆露天焚烧检查巡查。

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