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南海子湿地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破坏、侵占、买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湿地保护区内土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的,由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处非法占用或者改变用途湿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造成湿地难以恢复等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27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