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破坏、侵占、买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湿地保护区内土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的,由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处非法占用或者改变用途湿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造成湿地难以恢复等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7,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