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南海子湿地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湿地保护区内挖沙、采砂、采石、开矿、挖塘、砍伐和开垦的,由市、区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湿地难以恢复等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27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