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南海子湿地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湿地自然保护区放牧、狩猎、捕捞、采药、烧荒的,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南海子湿地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27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