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南海子湿地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八条已修改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湿地保护区内的土地,不得以开(围)垦、填埋、排干等方式改变湿地用途。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27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