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在湿地保护区内从事割芦苇等刈草活动,应当按照南海子湿地保护区管理机构规定的时限、范围及数量进行。

禁止在湿地保护区内进行放牧、砍伐、耕种、开垦、烧荒、取土、取水、挖沙、挖塘、采砂、采石、开矿、采药、捕捞、放生、捡拾鸟卵、狩猎、引进外来物种、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等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