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水行政、卫生健康、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实行破坏饮用水水源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制度。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投诉、举报,应当在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二日内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