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第十六条有效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二)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行为。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27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