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已修改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