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擅自将再生水管道与自来水供水管道连接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拆除,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