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用户应当在用水缴费通知单确认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水费;经再生水经营单位催缴逾期一个月以上不缴纳水费的,可暂停或者限制供水;用户缴清欠费后,供水企业应当在24小时内恢复供水。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