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已修改用户应当在用水缴费通知单确认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水费;经再生水经营单位催缴逾期一个月以上不缴纳水费的,可暂停或者限制供水;用户缴清欠费后,供水企业应当在24小时内恢复供水。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