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组织验收时应当通知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再生水利用设施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