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存在重大环境风险,建设地点敏感,且持续排放重金属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冶金、石化和化工建设项目,在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情形的,未在建设项目正式投入生产或者运营后三至五年内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的,由乌海市及周边地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