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色金属冶炼(不含氧化铝)、钢铁、水泥、燃煤发电、平板玻璃、焦化、石化和化工等行业超过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由乌海市及周边地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