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色金属冶炼(不含氧化铝)、钢铁、水泥、燃煤发电、平板玻璃、焦化、石化和化工等行业超过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由乌海市及周边地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