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乌海市及周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矿山企业进行爆破、土方剥离、装卸车等作业时未采取洒水、喷淋等抑尘措施的;(二)矿山企业排土场未按要求及时固化或者覆土绿化的。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