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矿山企业产能和露天剥离施工规模超过设计规模的,由乌海市及周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