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矿区污染防治第十三条有效气象部门发布大风、沙尘暴、大雾、霾等气象灾害预警时,矿山企业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限产、停产等措施,防止大气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