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矿区污染防治第十一条有效煤炭矿业权人应当实施矿权范围内着火点灭火工作,旗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无主着火点灭火工作。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