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八章 水污染事故预防与处置第五十四条有效突发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所在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突发水污染事故调查,评估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调查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