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八章 水污染事故预防与处置第五十三条有效流域上下游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防联治和水污染事故应急联动机制,统筹协调跨行政区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发生水污染事故的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事故情况、主要污染因素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及时通报下游人民政府,接到通报的下游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