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第四十九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水质标准要求,至少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一次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