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农牧业和农村牧区水污染防治第四十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农村牧区环境连片治理,因地制宜推广生活垃圾处理模式,合理规划建设防流失、防扬散、防渗漏生活垃圾集中堆存场,不得将垃圾堆存于泄洪沟、沟渠、干涸河道,防止污染水环境。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