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农村牧区环境连片治理,因地制宜推广生活垃圾处理模式,合理规划建设防流失、防扬散、防渗漏生活垃圾集中堆存场,不得将垃圾堆存于泄洪沟、沟渠、干涸河道,防止污染水环境。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