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城镇水污染防治第三十五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黑臭水体整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确定整治目标、责任主体和完成期限,采取控源截污、内源治理、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对黑臭水体进行治理。对已有的纳污坑塘,有明确责任主体的,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监督其限期治理;没有明确责任主体的,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负责治理。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