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工业水污染防治第二十二条有效石化、化工、冶炼等排污单位,应当对本企业范围内的初期雨水进行收集处理,未经处理达标不得直接排放。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