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工业园区经过处理的废水排入河流、湖泊等水体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入河排污口下游设置控制断面,加强水质监测。断面水质未稳定达标的,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排污单位采取限制生产、停止生产等措施,减少水污染物排放。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