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工业企业应当采取循环用水、分质用水以及废水处理回用等措施,降低用水单耗,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减少废水排放量。

工业企业的设备冷却水、空调冷却水、锅炉冷凝水应当循环使用或者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