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第二章 宗教团体第九条有效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由申请人向当地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相关规定,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登记。宗教团体章程应当符合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宗教团体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