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第五章 宗教教职人员第四十条有效宗教教职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障并享有相关权利。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为宗教教职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或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宗教教职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申请相关保障和救助。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