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宗教团体、寺观教堂拟在寺观教堂内修建单体造像高度(含基座)或者长度超过10米,或者群体造像数量超过10尊,并从外部能明显看到的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应当由自治区宗教团体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宗教团体、寺观教堂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宗教团体、寺观教堂以外的组织以及个人不得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禁止在寺观教堂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