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第二章 宗教团体第十一条有效自治区宗教团体可以根据本宗教的需要或者全国性宗教团体的安排,按照规定选派和接收宗教留学人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选派和接收宗教留学人员。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