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自治区宗教团体可以根据本宗教的需要或者全国性宗教团体的安排,按照规定选派和接收宗教留学人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选派和接收宗教留学人员。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