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标准和本市实际,依照规定制定节约集约的地方性建设项目用地标准,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本市制定的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与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用地标准不一致的,应当及时修订。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