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监督。

发改、工信、财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