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若干规定/第二章 土地利用优化第十一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对新增工业用地可以在法定最高年期内实行弹性出让年期等方式出让土地;对用地面积较大的建设项目,可以根据建设进度一次规划、分期供地。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