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使用、检验和维护第二十九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排放达标维修、维修复检等数据信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纳入对车辆营运、机动车维修的监督管理内容。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具有机动车排放维修治理能力且实现联网监管的维修单位名录。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