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使用、检验和维护第二十八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通过现场检查、网络监控等方式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排放检验行为的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