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第五章 河(湖)长制第五十八条有效乡镇以上河(湖)长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加强对责任河湖的巡查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按照职责及时交办、协调处理。村级河(湖)长对河湖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劝阻制止并按照规定向上级河(湖)长报告。河(湖)长制工作机构可以聘请公民参与河湖巡查工作。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3月22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