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第五章 河(湖)长制第五十七条有效河(湖)长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布,并设置河(湖)长公示牌,标明河(湖)长姓名、职务、职责、责任河湖概况、管理目标、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河(湖)长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公示牌。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3月22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