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第四章 保护和监管第四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涉及河湖的工程建筑物、构筑物和遗址的保护,对涉及河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发掘和整理,推动河湖文化的保护、传承和利用。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3月22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