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第三章 治理和修复第二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有计划地采取综合整治和放养、种植有利于净化水体的生物等措施,加强河湖保护与修复,改善河湖水生态环境。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3月22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