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第三章 治理和修复第二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河湖生态修复和保护机制,强化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因地制宜实施河湖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依法依规退耕还河(湖)、退耕还湿,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防止外来有害物种入侵,保护水生生物多样性。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3月22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