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第三章 治理和修复第二十一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适时修订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3月22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