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第三章 治理和修复第二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依法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予以清除。在紧急防汛期,省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依法作出紧急处置。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3月22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