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河湖保护和治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河湖是指河流、湖泊、水库、塘坝、人工水道工程设施及其水体。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