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编制第十三条有效河湖保护和治理规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原报批程序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3月22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