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编制第十一条有效编制河湖保护和治理规划应当进行全面调查和科学评估,通过论证、听证或者其他方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并与生态环境保护、水资源利用等规划相协调。编制重点发展区规划以及谋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应当与河湖保护和治理规划相衔接,与水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3月22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