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源确定和保护区划定第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现行规范和技术标准提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跨县(市、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协商后提出划定方案,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协商不成的,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提出划定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