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管理第三十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拆除、移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拒不恢复的,按照重置价格赔偿。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9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