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在城市道路两侧新建和改造建筑物的,应当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标准,选用透景、半透景围墙或者栅栏、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并保持整洁、美观。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9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