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在城市道路两侧新建和改造建筑物的,应当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标准,选用透景、半透景围墙或者栅栏、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并保持整洁、美观。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