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城市市容管理的需要,划定建筑物外立面及其附属设施的清洗翻新、修缮的重点区域。划定和调整重点区域范围应当向社会公示,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对建筑物进行外立面修缮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报建的法定程序,报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9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